郵寄保健藥物之相關規定


因為依據食安法第30條規定,輸入食品需向食藥署申請查驗,但符合下列條件者可辦理免驗:

(一) 若為膠囊狀、錠狀保健食品,需符合每種12瓶以下、總和不超過36瓶規定

(二) 屬食品或相關產品,且價值在1千美元以下,重量在6公斤以內者:(常見有膠原蛋白粉、乳清蛋白粉、奶粉、薑黃粉等)

(三) 屬食品添加物且重量在1公斤以內(但香料限量200公克以內) :常見有維他命C粉末、麩醯胺酸粉末

經查詢後,若確認成分為藥品,則依衛福部規定:寄送少量藥品供自用者:以「每種2瓶(盒)為限,合計不超過6種,可由海關直接放行)。

如超過上述藥品規定的2瓶限量,則需填寫"申請進口同意書"向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申請才可進口(於寄送前辦理或收到補辦通知後辦理均可)

*欲申請進口同意請參照此網頁:個人輸入自用藥品規範專區(內有貨品進口同意書申請書(含範例)及相關注意事項,下載後按規定辦理即可)

*如果申請非處方藥自用進口,規定是不能超過12瓶或總量1,200顆,且6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每年只能申請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