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二手汽車舉例說明適用關稅法第35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者(海運報關,海運通關,海運出口,海運進口報關,台灣報關,大陸進口報關流程,進口報關查詢,海關進口稅則,正式報關,進口關稅,如何報關)


某廠商或個人於2008年1月3日自美國進口2003年份BMW325i 2,500CC四門舊轎車一輛,無選擇性配備(若有選擇性配備,其價格應分別加計於車身價格內核算),因查無業經海關核定同樣或類似新車之離岸價格,則其應繳納進口稅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依B/B所列同年度、同廠牌且同車型新車價格予以年度折舊後核計,其離岸價格(FOB) =USD26,155(車身價格) ×(1-65%)(2003年份舊車於2008年進口可折舊 65%,詳見本說明五) =USD9,154。

依N.A.D.A.(2008年1月版)車身價格為FOB USD15,275。

上列兩項價格擇其低者作為離岸價格,故離岸價格(FOB)=USD9,154。

運費(F)=USD600 (指運達輸入口岸實付或應付之一切運輸費用)

保險費(I)=USD66(以實際支付之保險費核計)

起岸價格(CIF)=USD9,820(FOB+I+F)

完稅價格=USD9,820×32.565=TWD319,788(適用匯率,詳見註二)

A、進口稅=完稅價格× 20.3%(配額內進口稅率)=TWD64,917

B、貨物稅=(完稅價格+進口稅) × 30%(排氣量2,001CC以上者)=TWD115,412

C、營業稅=(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 × 5% =TWD25,006

D、推廣貿易服務費=完稅價格× 0.04%=TWD128

本案例應繳進口稅費總數=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TWD205,463

八、依關稅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免稅進口之汽車如因轉讓或變更用途,致與減免關稅之條件或用途不符,應依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補稅案件,其完稅價格之核估應按「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其折舊年份以轉讓或變更用途時所屬之年份起算,折舊率適用本說明六之規定。

註:

一、我國進口小汽車之總稅費(包含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稅負仍高,故進口舊汽車並不一定合算,請慎重考慮。

二、對於進口貨物核估完稅價格,其外幣價格之折算係依報關日適用外幣匯率表所載匯率為準。(即報關日前一旬中間日台灣銀行掛牌公告匯率為準,至未掛牌部分按報紙刊載紐約外幣兌換美元收盤價格折算之。)

三、舊品進口後另應依照環保測試、耗能標準、交通安全及勞工安全等國內相關管理法令規定辦理。

四、有關規定應以各主管機關最新法令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