宸弘全球聯運有限公司 標準貿易條件
宸弘全球聯運有限公司 標準貿易條件
Standard Trading Conditions of CH Logistics Co., Ltd.
(2025年7月20日修訂版)
為確保本公司與客戶(以下稱「託運人」或「委託人」)間業務往來之明確與順暢,特訂定本標準貿易條件,並視為所有委託案件不可分割之一部分。凡委託本公司辦理運輸、報關、集運、倉儲、轉運或其他相關業務者,即視為完全理解並同意本條件之所有內容。
第一條 適用範圍與契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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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係以承攬人或代理人身分提供跨境物流、通關、集運、倉儲及相關輔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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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委託是否經書面簽約、報價確認、電話或網路下單,凡實際由本公司接單執行,均視為契約成立並適用本標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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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有權根據貨物性質、目的地或法律要求轉由其他第三方(如船公司、航空公司、報關行、快遞業者等)履行部分或全部服務。
第二條 委託人責任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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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應確實提供正確之貨物名稱、重量、數量、尺寸、價值、用途及其合法性之證明(如出口許可、報關資料、發票、裝箱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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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任何虛偽、錯誤、不完整或遺漏之情事,委託人應自負其法律責任及因此對本公司或第三人所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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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應遵守中華民國及貨物進出口國之法令,負責提供相關許可證、檢疫證明、報關憑證、原產地證等必要文件。
第三條 報價、費用與付款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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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報價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提出,報價有效期限為七日,除非另有明文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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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價均不包括目的地關稅、增值稅、港口附加費、轉運費、保險、超時倉儲、罰鍰或不可抗力增加費用等,應由委託人另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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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有權因貨物實際體積、重量、進口條件或其他狀況與預估不符時,另行調整費用,並通知委託人補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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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應於出貨前或依合約約定期限內完成付款,逾期者本公司得加計違約金及遲延利息。
第四條 禁運品與特殊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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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不得委託本公司運送下列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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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禁品(如毒品、槍械、色情物品、偽造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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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品(如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未事前申報並取得本公司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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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體動植物或需特殊檢疫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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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黃金、有價證券、珠寶、古董、藝術品、高價電子產品等,除非事前申明並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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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未申報而違規之貨物,本公司有權立即拒運、沒收或通報主管機關處置,並保留一切追償權。
第五條 運送風險與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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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雖以合理注意義務處理貨物,但非對運輸過程所生之滅失、毀損或延誤負絕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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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明示過失外,本公司對以下情形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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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災(如地震、洪水、颱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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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干預(如海關臨檢、戰爭、罷工、封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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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本身缺陷(如包裝不良、自然腐敗、自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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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如需保險,應於託運前以書面告知並支付保費,由本公司協助辦理投保。若未投保者,發生損害時本公司僅依民法或承運人條款賠償,最高以運費金額為限。
第六條 通關與報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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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託運人指示代辦報關、報檢、登記等業務,所有報單資料由託運人提供,正確性及真實性由託運人負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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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資料錯誤、違反海關規定致貨物滯關、查扣、退運、罰款等,概由託運人負責,本公司不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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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委託人無回應、棄貨或無力繳納罰金,導致本公司受損者,委託人應負全額賠償責任。
第七條 倉儲與逾期提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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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抵達指定地點後,委託人應於三日內辦理清關、付款與提貨;逾期者每日將酌收倉儲及保管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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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於貨物通知領取日起超過七日未領取者,視為棄貨處理,本公司有權依《民法》第936條、《海商法》第51條,自行處分貨物(出售、丟棄或報廢),並優先抵償運費與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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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貨物棄置所生罰金、銷毀費、處理費用等,概由委託人負擔。
第八條 留置權與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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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所有委託案件中應付款項未結清者,本公司享有貨物、報關文件、提單或其他單證之優先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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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委託人逾期未付款,本公司得暫停交付貨物,並保留法律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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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時得依法變價、轉售貨物以償抵欠款,其拍賣或轉售所得扣除費用後,餘額交還委託人,不足部分仍保留債權追償。
第九條 責任限制與通知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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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非實際承運人,對於貨損、滅失、延誤等事故,原則上僅依第三方(如船公司、航空公司)之賠償條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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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委託人欲主張權利,應於貨物交付或預定交付日起七日內提出書面異議並附證明文件,逾期視為驗收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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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貨物運費總額,除非另行書面約定或經保險理賠。
第十條 不可抗力
如因天災、戰爭、罷工、政府法令、疫情封控、港口擁塞或其他非本公司所能控制之情事,致業務無法執行時,本公司不負延誤或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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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條件之解釋與適用,均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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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因本條件所生之一切爭議,應本誠信原則先行協商,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以本公司登記地之台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
第十二條 條款效力與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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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件如有任何條文被認定為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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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本條件之權利,修改後版本將公布於公司網站或業務文件中,並自公告日起生效。